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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立案阶段和解与调解结案的若干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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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7年3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第10条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进一步完善立案阶段的调解制度。立案后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在立案阶段对案件进行调解。立案阶段的调解应当坚持以效率、快捷为原则,避免案件在立案阶段积压。对于如何做好在立案阶段对民商事案件、刑事自诉案件以及行政诉讼案件的和解与调解工作,并不断完善相关的制度。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谈一些自己的想法。
作者 张绳祖
机构地区 最高人民法院
出处 《法律适用》 北大核心 2007年第11期22-24,共3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 12007年1月8日,《人民法院报》报道.
  • 2周佑勇:《行政诉讼和解的法制改革》,《人民法院报》2007年5月24日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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