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例回放
张小姐于2006年6月19日大学毕业,基于2006年5月21日至11月21日在某单位工作。8月份,单位为其补缴了5、6、7三个月的养老和失业保险费,个人应支付部分,一并由单位支付,医疗保险费从8月份起缴纳。张小姐在离开该单位后,要求单位补缴5、6、7三个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同意给其补缴7月份基本医疗保险费,但要求张小姐退还5、6两个月的养老和失业保险费(包括统筹和个人帐户部分)。从而提出谁的主张合法的问题。
出处
《中国社会保障》
北大核心
2007年第11期74-75,共2页
China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