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引进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既有必要又有可能。之所以有必要性是因为其与无罪推定原则的精神实质一致,是保障人权的需要,是中华法系赖以发扬光大的需要,是与国际接轨履行国际条约和承诺的需要。同时,引进沉默权制度在我国当下的刑事司法制度实践中也是可行的,是因为世界上发达国家已经为我们提供了可咨借鉴的经验,我国一些地方司法机构作出了可贵的尝试,并不会导致口供的丧失,同时还有利于我国司法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和刑事侦查技术科技含量的增加。
出处
《西藏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7年第5期84-86,共3页
Journal of Tibet Nationalities Institute(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