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障模式已不能有效化解农民的养老风险,亟须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由于农民的分化,简单的"一刀切"已不能适应我国农民养老保险的选择,而应采取分类保障模式:对于种养农民,应通过加快立法、政策倾斜、多渠道筹资、强制性与自愿性结合等方式完善现有农保制度;对于农民工,应实行既不同于现行"农保",又不同于"城保"的"第三条道路";对于失地农民,应在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基础上,通过区分不同年龄段农民而采取不同措施。
出处
《山东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年第3期33-36,42,共5页
Journal of Shando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