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改革进入了关键时期,法院的非行政化管理,法官的职业化、法院不主动介入纠纷等已经成为多数人们的共识。但是这些为什么会成为人们的共识?这涉及到司法权区别于立法权、行政权的特性。正是这些特性,使得我们不能像对待行政权、立法权那样对待司法权。司法权的特性是我们认识司法权的重要前提。本文主要分析司法权的被动性和终局性两个特性,希望能抛砖引玉,推动司法权特性的研究,为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提供理论支撑。
出处
《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07年第10期120-123,共4页
Journal of Leshan Normal University
基金
宜宾学院青年基金资助项目(QJ0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