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保证期间的存在是为了防范保证人的风险,从而在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寻求某种利益上的平衡,其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权利行使期间或者责任免除期间。保证期间的确定、始期的界定以当事人自由约定为原则、法律补充规定为例外。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都是要求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期间。两者分别处于不同的阶段,相互衔接,各自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出处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年第6期139-141,共3页
Journa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 of Aeronautics(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