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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不属于医疗事故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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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属于医疗事故:①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②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③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④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⑤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⑥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
出处 《广东牙病防治》 2007年第10期473-473,共1页 Journal of Dental Prevention and Treat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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