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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2007]51号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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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出处 《内蒙古政报》 2007年第11期32-3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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