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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不公示 单位不能处罚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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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 肖某是上海一家中日合资企业的员工,因公司没有汽车和专职司机,为了工作方便与一家出租汽车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以租赁该汽车公司的车作为公用。但肖某却偷配了一把公车钥匙。
作者 黎建飞
出处 《劳动保障世界》 2007年第11期41-4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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