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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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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立法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上使用了非法律意义的"农民集体"的概念,使法学界对此产生了多种理解。本文认为农民集体是具有较浓团体色彩,介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一种组织形态,即非法人团体。其组织形式则类似于法人的组织机构。
机构地区 扬州大学法学院
出处 《理论月刊》 2007年第10期159-161,共3页 Theory 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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