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卫生监督工作中可能遇到医师雇佣"医托"的行为,但目前法律、法规对该行为的责任承担主体没有明确的界定,对该行为的查处也缺乏直接依据。文章对医师雇佣"医托"行为责任承担主体的界定进行分析,并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角度探讨对该违法行为的查处依据。笔者认为:对于医师雇佣"医托"的行为应判断是医师的个人行为还是医疗机构的单位行为,以进行相应的归责,而界定该行为的关键在于判断该行为是否是单位自身意志的真实体现。对于医师的个人行为,可以通过完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新的《处方管理办法》加以查处;对于单位行为,可以通过《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在医疗机构校验时进行相应处理。
出处
《中国卫生事业管理》
2007年第10期685-686,共2页
Chinese Health Service Manag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