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弘扬科学理性、主体自由为主旨的启蒙运动,直接孕育了现代性的精神气质与行为方式。法的现代性实质就是法的理性化。作为市场经济问题矫治工具的经济法,在制度构成等方面具有与民法等部门法不同但并非根本差异的现代性。基于价值理性对工具理性的扬弃、实质理性对形式理性的修正,经济法的应然、实然价值越发彰显。由于现代社会合法性危机并未真正得以消解,经济法同样需要借助后现代视域下的反思嬗变,这是经济法理念应加以更新的内在动因。现代性与后现代性维度下的思考同样有助于中国经济法发展的合适路径选择及完善。
出处
《理论界》
2007年第11期152-154,共3页
Theory Horizon
基金
南京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资助课题--"经济法与公共行政维度下的自然垄断产业竞争政策研究"阶段性成果(编号:2006CW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