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自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央对地方政府以及省级政府以下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也发生了明显变化。但是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的转移支付制度一直不规范,也不能很好地履行实现地区间公共服务均衡化的职责。为此,应采取明确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事权和公共支出范围;减少转移支付层次;规范转移支付数额的确定模式,建立多因素的科学的转移支付标准公式;规范财政专项补助,严格控制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的设置;优化和调整转移支付结构;建立中央对地方政府的激励机制;制定比较完备的关于转移支付的法律等措施,完善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出处
《岭南学刊》
2007年第5期64-68,共5页
Lingnan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