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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的新型证据在案件审判中的适用——平保北京分公司诉艾派克斯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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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 网络证据是网络时代的新型证据。该证据不同于视听资料,它不仅具有强烈的技术性,而且唯一性特征模糊,易于伪造,具有易失性,不能自证其客观真实性。在审查和采信网络证据时,必须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标准,严格把关,既不因为法律没有关于网络证据的规定而贸然否定其证据性质,也不因为其技术含量高而盲目确认。
作者 倪学伟
机构地区 广州海事法院
出处 《珠江水运》 2007年第10期41-43,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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