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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循环型社会的生产者责任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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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循环型社会模式下,要实现资源使用减量化和废弃物的产生减量化、无害化,循环利用可循环资源,必然要求生产者承担更大的责任。所以生产者的责任在范围、时间和程度上被大大扩张,对其所生产的产品,生产者从摇篮到坟墓阶段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在产品质量责任方面生产者将被增加生态设计、清洁工艺和环保原料选择等义务;在环境污染责任方面被增加承担社会连带责任;在废弃产品阶段生产者将承担延伸的污染预防责任、延伸的回收、处置和循环利用责任、延伸的经济责任和信息披露责任。
出处 《经济师》 2007年第11期56-57,共2页
基金 2006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自然资源物权法律制度研究>(批准号:06BFXO25)的一部分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 1宋健.《我们共同的未来》序.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王之佳,柯金良等译.我们共同的未来[M].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
  • 2申屠晓娟.论生产者责任的重构[J].经济师,2005(5):40-41. 被引量:1

同被引文献7

引证文献2

二级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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