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的不确性是法院加强调解的逻辑前提,法律文化传统是法院加强调解的文化原因,司法资源的不足是法院加强调解的经济考虑。法院调解在我国现行运作的过程中存在有待克服的弊端,即法院调解所确立的原则内部的不自洽,具体运作过程中法院调解具有强制性色彩。应通过切实保障自愿原则,保障法院调解中当事人双方享有平等的地位,在法院调解过程中,置法官以中立、公正和消极的地位三个方面来完善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以更好地发挥法院调解解决纠纷的功能。
出处
《中山大学学报论丛》
2007年第10期107-113,共7页
Supplement to the Journal of Sun Yatsen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