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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侵占虾场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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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山东省青岛市胶南市一位村干部来信反映:1985年镇政府兴办对虾养殖场使用了他们村的288.9亩耕地。当时合同规定,使用土地的报酬按照虾场纯利润的15%分红,使用期限是到虾场没有经济效益为止。1991年,虾场开始亏损,1994年虾场彻底垮台,但是镇政府不履行合同,不归还土地,并且从1995年开始至今,不给村里任何报酬,私自对外发包虾池。
出处 《乡镇论坛》 2007年第11S期40-4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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