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庭审过程中,一旦涉及双语或多语,处于语言劣势的一方当事人很难获得法律所赋予的公民权和法律平等。应加强相关立法,以避免当事人在庭审中可能遇到的语言不平等现象,并以Grice的数量准则指导法庭传译。
出处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年第4期42-43,共2页
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2006年浙江省法学会重点资助课题(06NZ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