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当前的《行政诉讼法》修改意见中,引入调解的审判和结案方式似乎成了主流思想。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调解型"审判却带来了诸多弊端,"调解型"审判本身也成为了改革的对象。与其引入调解方式,还不如固守和回归立法的本意,继续沿用既有的规定:在行政诉讼中排斥适用调解原则。
出处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年第5期48-49,61,共3页
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