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英国国际保险合同法律适用规则贯彻了两种不同立法目的:一种是对于承保风险位于英国及欧盟其它成员国领土内的国际保险合同,依据保护弱方当事人原则,从保护欧盟被保险人利益出发,极大限制当事人意思自治并且限制或取消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另一种是对于承保风险位于英国及欧盟其它成员国领土外的国际保险合同,则以极大限度的意思自治和最密切联系原则行保护欧盟保险人之实。这种立法模式,既扩大了保险人的国际保险市场,同时又不减损对本国被保险人的保护力度。我国应借鉴英国的有益做法对我国相关的立法加以完善。
出处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年第5期59-61,共3页
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