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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证明收据能否取代股票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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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3年前,我与他人一起筹备成立一家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筹备中,确定每股人民币1元。我决定购买90万股,公司成立前就交付了人民币90万元,公司筹备组织向我出具了相关收据。观在公司已成立3年多,一直未向我出具正式股票。我向公司索要时,有关人员说并非我一个人未收到股票,既然过去已打过收据,足以证明股权,没有必要再交付股票。不知相关人员的这一说法是否正确?
出处 《法庭内外》 2007年第11期59-60,共2页 Inside & Outside of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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