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针对教师教学权的学生评教权的权利行使的同时存在一个国家(形式上是学校)包括评价教师教学质量和效果在内的管理高等教育事业的职责和义务的履行问题。作为公权的学校评教既是权力,也是义务;作为私权的学生评教,则仅仅是权利,其运行原本不需要仰赖公权的组织、支持,就能获得对教师教学决定的效力。学生评教权借助学校管理权、评教权实施、运行,不管是主动,还是被动,都可能导致对学生评教权的误解和滥用。
出处
《科教文汇》
2007年第11X期150-151,共2页
Journal of Science and Education
基金
全国化工高等教育科学研究"十一五"规划立项重点项目"关于高校教师主体地位问题的研究"(项目批文为"中化教协发【2007】003号")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