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出口代理纠纷的审判实务出发,就出口代理与连环买卖的甄别、以收汇为付款条件的条款的效力、"外贸掮客"的法律地位以及外贸企业是否尽到代理义务的尺度把握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在认定法律关系的性质时,应当综合考虑各种要素,并力求从合同的约定与签约的过程中探寻当事人的真意。对于以收汇为付款条件的条款,在买卖合同情况下,应认定为无效格式条款。对于外贸掮客,应视不同案情作不同区分。最后就衡量外贸企业是否尽到了代理人职责提出可操作性的标准。
出处
《法治研究》
2007年第11期40-43,共4页
Research on Rule of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