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6年11月底,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正式致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宣布中国不再适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十四条第2款的过渡性安排,自1996年12月1日起,接受国际货市基金组织第八条第2、3、4、款的义务,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下的可兑换。人民币可兑换的实现必将给中国经济带来巨大影响。本文特就人民币可兑换后资本的流动问题作些探讨。
出处
《对外经贸实务》
北大核心
1997年第6期3-6,共4页
Practice in Foreign Economic Relations and Tra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