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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滥用”是一个模糊命题 被引量: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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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知识产权的组成部分出发,论述目前广为流行的"知识产权滥用"的命题,认为就著作权、商标权和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而言,由于受保护的作品、商业标识和商业秘密具有可替代性,基本不存在滥用的可能性。只有在专利权的情况下,由于受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不可替代性,才有可能发生滥用的问题。然而,对于专利权的滥用并没有许多人所想象的那样严重,专利法和合同法中的一些制度,已经有效规范了专利权的滥用。因而,知识产权所有人随意主张权利,包括滥发侵权通知和滥用诉权,或者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商业诋毁,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上的问题,与知识产权的滥用基本无关。
作者 李明德
出处 《电子知识产权》 CSSCI 2007年第10期33-36,共4页 Electronics Intellectual Property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 1Adolf Dietz. Amendment of German Copyright Law in Order to Strengthen the Contractual Position of Authors and Prforrners[J]. IIC: vol. 33. 2002(7).
  • 2Trustees of Columbia University v , Jacobsen, New Jersey Superior Court, 1959.

引证文献30

二级引证文献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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