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知识产权的组成部分出发,论述目前广为流行的"知识产权滥用"的命题,认为就著作权、商标权和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而言,由于受保护的作品、商业标识和商业秘密具有可替代性,基本不存在滥用的可能性。只有在专利权的情况下,由于受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不可替代性,才有可能发生滥用的问题。然而,对于专利权的滥用并没有许多人所想象的那样严重,专利法和合同法中的一些制度,已经有效规范了专利权的滥用。因而,知识产权所有人随意主张权利,包括滥发侵权通知和滥用诉权,或者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商业诋毁,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上的问题,与知识产权的滥用基本无关。
出处
《电子知识产权》
CSSCI
2007年第10期33-36,共4页
Electronics Intellectual 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