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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监护问题探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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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应把子女利益最佳原则作为离婚后确定未成年子女监护人的根本原则,并从九个方面对子女利益最佳原则作出相对清晰明确并能够共同遵循的操作规范。在未成年子女监护模式上,我国立法应兼采单方行使与双方共同行使相结合的原则。对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监护的内容进行细化,行使方式进行专门规定。
作者 史卫民
机构地区 西安财经学院
出处 《南方论刊》 2007年第10期30-31,102,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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