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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中公司”用工行为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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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处于设立阶段的公司尚不具有单位的形态,还不是一个合格的经济体,但"设立中公司"用工是一种客观需要,其用工行为性质的确定关系到由此产生的劳动纠纷处理的法律适用。"设立中公司"在创设过程中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否有效就成为司法实践中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出处 《中国劳动》 北大核心 2007年第11期47-49,共3页 China Lab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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