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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复合伙——兼论新《合伙企业法》第32条和第71条

On Repartnership——Also on the 32nd clause and the 71st clause of new 《Partner-run Corporate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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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复合伙制度是把双刃剑,既存在缺陷,又有其有利的方面。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对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复合伙行为的态度是不一样的。普通复合伙制度负面影响较大。立法可以在增加普通合伙人事先告知义务、加强工商登记查询的前提下,肯定普通复合伙制度。
作者 甘凤梅
机构地区 漳州师范学院
出处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07年第11期71-73,共3页 Social Sciences Journal of Universities in Shanx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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