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社会业已处于断裂状态,此种情形也受到了理论界与实务界的高度关注。但是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共同指向,皆着眼于发展,而对发展的前提——平等或未加以关注或关注甚少,但平等恰恰是事关弱势群体权利的关键。基于弱势群体的权利享有与行使境况,若使该群体扩展权利享有的范围,改善权利行使的环境,所能依靠的力量只能是国家。这就需要国家履行对弱势群体的义务,同时,国家的义务还是绝对的、不能放弃的;国家在履行对弱势群体权利保障义务时,鉴于国家本身的力量也具有限度,所以集中力量解决弱势群体的平等社会权问题,或许是较为稳妥的策略选择。
出处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7年第6期72-75,共4页
Journal of Henan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金
辽宁省教育厅课题"职业权利(权力)与宪政秩序"(200604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