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按照刑法第239条绑架罪条文逻辑,实践中出现的"行为人利用事前非索财意图支配下的行为造成的人身控制状态向被控制者的亲属勒赎的行为"显然不构成绑架罪。但此类行为与绑架罪具有实质上的等价性。同时,此类行为既不符合抢劫罪"侵害对象的单一性"特点,又超出了非法拘禁罪和敲诈勒索罪的规制范围。于是似乎出现了一个规范漏洞。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是重新解释绑架罪中的"绑架"行为,从以"实力性"为中心转变为以"实质性"为中心,从而将"利用事前状态控制他人人身自由"容纳到"绑架"这一类型化行为当中,这就是利用事前状态型绑架罪。此种绑架罪类型与事前的犯罪行为之间,罪质均为侵害人身自由的应当按前者吸收后者的原则处理;罪质相异的应当按并罚数罪处理。
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2007年第6期33-39,共7页
Chinese Crimin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