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立法的研析 被引量:5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本罪的主体只包括在事故现场且负有安全生产作业职责的人员、不在事故现场的事故单位的负责人员和负有生产作业的管理、指挥、监督职责的人员。将本罪中的"安全事故"限定于有关法律法规已经确定了安全事故报告、抢救制度领域内发生的安全事故比较妥当。安全事故不能包括危险状态。本罪不区分安全事故的类型。本罪的行为包括不报事故情况和谎报事故情况。应将本罪的结果要素"贻误事故抢救"理解为造成事故抢救不及时,"贻误事故抢救"的客观表现是"使事故后果扩大",而且必须是由"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的行为所造成的。
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2007年第6期40-44,共5页 Chinese Criminal Science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安全责任事故犯罪的刑法对策研究"的阶段成果之一 项目批准号04CFX016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8

二级参考文献11

  • 1刘宪权.《刑法修正案(六)草案》评析[J].法学,2006(2):22-29. 被引量:32
  • 2黄太云.《刑法修正案(六)》的理解与适用(上)[J].人民检察,2006(07X):43-50. 被引量:48
  • 3黄太云.《刑法修正案(六)》的理解与适用(下)[J].人民检察,2006(08S):22-28. 被引量:55
  • 4顾肖荣.《惩治证券犯罪将现五大变化》.《中国证券报》,2006年6月30日.
  • 5黄太云.《严惩虚假商业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人民法院报》,2006年7月18日.
  • 6田雨等.《解读刑法修正案(六)》.《检察日报》,2006年6月30日.
  • 7刘树德,梁洁.《刑法罪名:按什么标准确立》.《检察日报》,2006年8月3日.
  • 8安建2005年12月24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草案)的说明》.
  • 91986年6月21日“两高”《关于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犯罪主体的适用范围的联合通知》.
  • 101987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关于无证开采的小煤矿矿主能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的请示>的复函》.

共引文献171

同被引文献18

引证文献5

二级引证文献3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