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军分区(警备区、预备役师)、县(市、区)人武部、预备役团,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19号)、《民政部、教育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04]192号)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军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双拥工作的意见》(浙委[2004]2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省军区同意,现就做好驻浙部队干部配偶子女就业就学工作通知如下:
出处
《浙江人事》
2007年第A04期509-513,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