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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干股类受贿犯罪的司法认定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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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7年7月8日,“两高”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第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为了正确理解、适用本规定,下面笔者着重探讨三个问题。
作者 黄祥青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7年第11S期27-30,共4页 People's Judicatur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 11998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
  • 22000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

同被引文献12

引证文献3

二级引证文献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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