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修订,使公司的社会责任这一社会经济范畴上的理念正式成为商法上的制度。基于公司规模大小、行业差异.社会公众心理预期、社会整体经济指标以及相关法律完备程度的不同,公司的社会责任也必然会在内容和实现方式上层级分化、形态不同、因时而异,在立法上对其内涵和外延统一予以明确界定并非易事。然而,立法不足以承担之重从某种意义上说恰恰能够彰显司法的独特魅力。立法的抽象和宽泛为在司法上界定公司社会责任的内容提供了多元化的路径,并为在司法上构建公司社会责任的实现和保障机制创设了充满弹性的发展空间。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7年第11S期82-85,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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