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不少金钱债权案件的执行中,不动产几乎是债务入最有价值的财产,特别是在房地产市场如目中天、价格扶摇直上的今天,能否执行到债务入的不动产对债权入实现生效债权具有重要意义,有时甚至是决定性的意义。但是,由于社会信用体系的缺失、执行立法的疏漏,有相当一部分债务入在执行依据形成之时就以逃债为目的将自己所有的不动产通过各种手段转让于他人,限于执行程序中对不动产权属的认定以不动产登记作为标准的限制,且现行执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并无可以追加不动产承受人为被执行人的规定.案外入也往往以信赖登记的公信力作为抗辩的理由,执行法院对此苦无良策。因此,研究不动产执行程序中的执行力扩张问题。理顺执行法与实体法在此问题上的关系,对于实现债权入的生效债权具有重要的意义。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7年第11S期101-107,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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