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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土地登记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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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注销土地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终止或其他原因致使原登记的内容失去效力,而由土地登记机关将已登记的内容进行注销的变更土地登记。按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12月28日发布的《土地登记规则》第六章“注销土地登记”部分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的规定,注销土地登记主要包括以下五种情形。
作者 王发荣
出处 《国土资源》 2007年第11期44-45,共2页 Land & Resour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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