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论《新公司法》对小股东利益的保护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按股东出资数额的多少可以将股东分为大股东与小股东,他们以公司利益最大化为共同目标。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公司表决实行资本多数表决原则,大股东常常代表整个公司行使控制权,小股东几乎没有控制权。这样大股东就会因为自身利益的需要而侵犯公司以及小股东的利益,处于弱势地位的小股东面对来自大股东的压迫、排挤、欺诈及不公正歧视往往束手无策,因此加强对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实属当务之急。
出处 《青海经济研究》 2007年第5期70-72,共3页 Qinghai Economic Research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