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7年9月24日,"熊猫烧香"案在湖北省仙桃市法院一审宣判,李俊等四人被法院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刑法第286条规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从法院查明的事实看,本案不光涉及"病毒",还涉及"木马"。"熊猫烧香"之所以会广泛传播,疯狂升级、变种,是因为其能够帮助盗号木马传播,参与了木马盗号的地下经济产业链。
出处
《信息网络安全》
2007年第11期72-72,74,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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