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诉讼撤诉制度是一项严肃而重要的制度,但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得过于简单、原则,撤诉制度未成体系,缺少原告申请撤诉的条件,没有考虑撤诉对被告的影响等。针对我国行政诉讼撤诉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应对撤诉申请规定有限审查原则,规定被告在诉讼中对被诉行政行为行使处分权的条件,进一步明确法院对被告行使裁量权的审查范围和审查原则,规定原告申请撤诉的条件,明确再审案件的撤诉权,对原告撤诉后再起诉的行为应当予以限制,应当考虑撤诉对时效的影响。
出处
《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年第6期50-53,共4页
Journal of Ocean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基金
山西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课题<行政诉讼制度研究>项目成果之一(2006-2007年度晋规办字[200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