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保险法上告知义务之性质,应从多层面进行综合分析与定位:在制度层面上为"先契约义务";在规范层面为"片面的"强行性规定;在义务层面上为"不真正义务";在契约层面上为"信息披露义务";在功能层面上为一种"积极的协助义务"。
出处
《保险职业学院学报》
2007年第5期69-75,共7页
Journal of Insurance Professional College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保险法修改重大问题研究--以"保险法第二次修改"为中心>(批准号:07BFX039)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