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内地与港澳之间的区际司法协助是由《基本法》设定,具有自身特殊规律的一种法律合作形式。它以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和独立司法权为基础,通过平等协商来具体实施。因三地的法律制度差异较大,又缺乏上位协调机制,在具体合作和制度建设中遇到不少难题。各法域应在"一国两制"方针的指导下,按照相互尊重、主动合作、注重程序、效率优先的原则构建合作机制和开展司法协助。
出处
《广州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07年第4期46-49,共4页
Journal of Guangzhou Institute of Socialis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