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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与国土资源管理——《物权法》第十二章、第十三章条文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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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百四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释义] 本条是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后变更登记的规定。
出处 《国土资源导刊》 2007年第5期69-70,共2页 Land & Resources Hera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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