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消费信用方式之一的分期付款买卖,就是在买受人尚未支付全部价款的情况下,出卖人已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了买受人。由于出卖人须在商品出卖后的一定时期内才能收回全部价款,所以必须承担买受人因经济状况恶化(如破产)等原因而不能履行或者不愿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风险。因此分期付款买卖的所有权移转不仅涉及到出卖人能否确实得到应得的价值,而且涉及到买受人的购买目的能否实现,因而对交易双方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分期付款买卖中标的物的所有权应从何时移转给买受人?风险到底应该由出卖人还是买受人承担?这正是本文要解决的问题。
出处
《黑龙江科技信息》
2007年第10S期222-222,共1页
Heilongjiang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