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产权是一项重要的宪法权利,同时也是其他权利行使的基础。我国《宪法》和《物权法》已经在私有财产的保护方面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但是,内容的高度抽象性,使其必然在公用征收的一系列问题上存在内在的结构性缺陷,因而亟须对公用征收进行具体立法,在宪法基础上构建具体的公用征收制度,为保护公民自身合法利益,规范政府公用征收的权力提供制度保障。
出处
《天津行政学院学报》
2007年第4期73-76,共4页
Journal of Tianjin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
基金
中共中央党校2007-2008年度校级课题"公民私有财产保护的立法问题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