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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氟烃发泡剂2008年全面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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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2007年6月25日联合发布公告,自2008年1月1日起,任何企业不得在产品生产和施工过程中使用氯氟烃(CVC)物质作为发泡剂。
出处 《氯碱工业》 CAS 2007年第11期48-48,共1页 Chlor-Alkali Indu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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