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七条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其中,本文对“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这句话的理解用实例予以说明。
出处
《商场现代化》
北大核心
2007年第11X期371-372,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