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函"无"函",是事实,却让人困惑。笔者原以为:与"函的形式"行文方向一致、且内容相符的文种只有一个,那就是"函"。原来在国务院这儿,"函的形式"和"函"的文种并非一对一的关系,压根就是两回事。"函的形式"是指公文格式中区别于"文件格式"的"信函格式"。什么情况下可以用"函的形式"?在不相隶属的机关之间,即使是请求对方批准或答复审批事项,都必须坚持用"函的形式";上级领导机关在答复下级机关的请求事项时,可以用"函的形式",也可以用"文件格式"。从国务院现行的公文处理惯例看,可以用"函的形式"的文种主要有三类:"批复"大多要用"函的形式";部分"命令"要用"函的形式";部分"通知"可以用"函的形式"。从公文处理要逐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角度看,"函"的文种与"函的形式"应该统一,"国函"无"函"的局面应该改变。名实应相符,"国函"应有"函";规范统一,是公文处理的灵魂;将惯例上升为制度或规范,是公文处理主管部门的责任。
出处
《档案管理》
北大核心
2007年第6期53-56,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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