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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怎样“反腐倡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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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汉朝汉朝官吏的贪污受贿犯罪活动有受财枉法、监守自盗、挪用公款公物、卖官鬻爵等。法律对此类官吏往往处以重刑,包括免官、禁锢、徒刑直至弃市。禁锢指子孙禁止做官,这种禁止往往能沿袭三代。弃市是指判处死刑。
出处 《政工学刊》 2007年第7期64-6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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