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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社会是民法本位取向的社会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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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章礼强撰文《市民社会:民法本位取向的社会根基》指出,西方古代城邦社会实际上就是以城邦为基础的国家。中国古代社会是根据宗法制度建立起来的宗法社会。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导致了两种不同的法权,一是私权,一是公权;并以此为调整对象分别形成了大陆法系国家法律制度特有的基本结构和相对独立的两大法律部门,即私法和公法。市民社会是一个以市民权利为本位的社会,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亦当是以私主体权利为本位的私法。市民社会是民法产生和成长的原生地,市民是民法的主体,对市民权利的保护是民法的使命。
出处 《学术界》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6期299-300,共2页 Academ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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