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政府扮演着一个协调与规制者的角色,是最重要的行为主体。然而,在实践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各级政府管理中的"越位"、"缺位"和"错位"现象,亟需加快政府自身改革和建设步伐。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善治应该成为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基本取向。为此,要实现由"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由全能政府向有限责任政府、由大政府向强政府的三大转变,重点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建立健全社会管理的政策法规和制度体系;实施有效的社会控制,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稳定;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要构建工作运行机制。
出处
《理论与现代化》
2007年第5期33-36,共4页
Theory and Modernization
基金
天津市"十一五"社科研究规划(2006年度)重点课题的阶段性成果
项目编号:TJKS06-025。